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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8年01月08日18时 阅读: 出处: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放假中秋节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的少年儿童放假周岁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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