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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会员


     
    2007年11月29日11时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廖代洪 

    工会会员

     

    1、会员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2、会员入会手续办理程序

    先由本人口头提出加入工会愿望和要求,经所在单位工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同志,填写职工入会申请表,交给工会小组长。

    工会小组长接到职工入会申请后,应在当月组织本小组全体会员讨论通过后,由工会小组长在职工入会申请表上签注意见,上交所在单位工会主席。

    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发给工会会员证,并通知本人从何日起交纳会费。

    3、工会会员的权利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我国工会的本质。每个工会会员在享有一定权利时,又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工会会员只有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才能充分表明自己是工会组织的一员,才有资格享有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会员享有以下六项权利:

    一是工会会员可以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的选举权,是指会员有选举出席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凡工会会员都可以当选为会员代表和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职务的权利。会员的表决权,是指会员可以通过其代表或工会代表大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工会干部和工会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二是会员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纪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一切工会组织和它的干部,都是由会员选举出来作为自己的代表者,为大家说话办事的。如果不代表大多数会员群众说话,会员当然有权提出批评;对于少数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已经完全失去会员信任和拥护的工会干部,每个会员都可以提出撤换或罢免他的建议,要求他的选举单位依据事实,集体作出决定。这样就把工会工作完全置于广大会员的监督之下。

    三是会员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的权利。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反映自己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意见,是一种参与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如果工会组织或某些工会领导干部不如实反映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就是一种失职行为。对于这种失职行为,任何工会会员都有权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员有“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如果会员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会员由于批评和揭发某些领导者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或者职工劳动条件很差或安全生产受到威胁而无人过问,会员可以要求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交涉,直至提出诉讼。工会组织有责任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向一切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作斗争,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是会员有“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的权利。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使会员与非会员有所区别,培养职工的工会意识和会员意识,以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六是“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每个会员都有“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的权利。会员在会员大会上对于工会组织的决议、决定进行表决时,可以行使表决权,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干涉。

    4、工会会员的义务

    《中国工会章程》在规定了会员应享有的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工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工会会员要履行“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的义务。时代在前进,社会在进步。所以,作为一名工会会员,也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还要经常学习工会组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以便于更好地参加工会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工会会员要“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参加讨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可以使政策制定得比较科学、合理。工会会员还要努力完成企业生产和工作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三是会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是会员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是会员要“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中国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所以工会会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抵制任何分裂工会队伍的言论和行为;六是会员要“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5、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

    为了使《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与修改后的《工会法》相一致,更为适应劳动关系变化、职工流动频繁和进一步加强会员会籍管理的需要,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在第一章中增写了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会员会籍管理,保持工会组织与会员的联系,并有效防止会员流失。

    工会组织撤销后,会员的会籍可否保留?在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它形式的企业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使基层工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基层工会组织也就随之撤销。关于工会组织依法撤销以及撤销后工会会员与工会组织的关系问题,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企业终止是指企业因合并、解散、依法撤销、破产关闭而归于消失;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是指事业单位所属上级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撤销其所属事业单位或者机关的法律行为。企业终止,或者事业单位、机关被依法撤销,原有的基层工会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应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被撤销工会的工会会员如何处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会法(修正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会法》应有所规定,并建议会员的会籍应当继续保留,工会组织应当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了这一规定,即“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也就是说,原有的工会会员会籍即会员资格可以继续保留,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待重新就业或者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其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新的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新的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居住地工会组织中。工会会员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会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会员会籍是每一个会员参加工会的身份证明,是会员的组织关系,因此管理好会员的会籍和组织关系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的组织工作。会员会籍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会员档案的建立。凡要求入会的职工要按规定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批准加入工会的职工的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作为会员档案资料,由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保存管理。基层工会要对所负责管理的会员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建立名册或卡片,并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及时将会员情况统计、上报。

    二是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当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变动时,过去规定要由调出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开具工会关系转移证明,办理转移会员组织关系手续,由调入单位的基层工会接收,并负责会员档案的保存。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凭会员证接转。”这样,就大大简化了办理转移手续,方便工会组织与会员的联系,有效地防止了会员流失。

    6、会员调动时,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办理

    工会会员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工会组织应及时做好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在基层工会内部调动,其组织介绍信才可由分会直接办理;如果调到其他基层工会委(包括本系统内),分会应及时报告基层工会,办理组织介绍手续,连同本人会员档案,转送给新调入的基层工会。新的基层工会组织在接到会员组织关系之后,应及时把他们编入工会小组,使其享有同等的经济和政治待遇。

    7、工会会员会籍管理

    (1)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2)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3)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4)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5)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6)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7)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
      (8)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8、离退休会员会籍

    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退会

    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10、开除会籍

    凡是被依法判刑,或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是会员的均开除会籍。开除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会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需经过那些手续?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决议的会员,给与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开除其会籍。另外,根据中华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工会会员资格和会籍处理问题的机电意见》的规定,反被依法判处徒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一律开除会籍。会员开除会籍,需经工会小组台轮提出意见,又基层委员会通过,收回其会员证,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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