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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基层组织


     
    2007年11月29日11时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廖代洪 

    工会基层组织 

    1、依法建立工会基层组织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基层组织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也是工会各项具体实践活动的直接组织者。为了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使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依法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一些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着工会组织被撤并、基层工会专职干部大幅度减少、工会会员流失的现象;二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大量增加,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的任务繁重。2002年,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已达1亿多人,超过了公有制企业的6022万多人,另外还有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但在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是劳动关系矛盾日益突出,需要基层工会充分发挥作用。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就无法形成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矛盾,难以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后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

    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基层工会是整个工会工作的基础。没有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就谈不上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谈不上发挥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谈不上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目前,工会组建工作与迅猛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进程相比,与工人阶级队伍的迅速发展壮大相比,与广大职工的要求和愿望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以,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修改后的《工会法》在保障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权利方面,在中小企业和乡镇组建工会方面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保障小企业职工的入会权得到实现。修改后的《工会法》,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在人数上的限制,对小企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的组织形式予以肯定,为小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从法律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同时,《工会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拒不组建工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职工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二是乡镇、街道组建工会的权利得到认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乡镇、街道企业的迅速发展及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问题引起全国总工会的高度重视。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的建立,解决了上级工会无法对乡镇企业工会直接实施有效领导的矛盾,对于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乡镇、街道社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法建立工会基层组织,还必须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

    《工会法》和《劳动法》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有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企业规模大小、职工人数多少,只要开业投产就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不管职工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短,都有加入工会的资格,都应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维护和保障的就是广大职工这种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不管是什么所有制性质,都要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落实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组建工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真正实现在推动改革中维护、在促进发展中维护、在积极参与中维护、在大力帮扶中维护,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企业支持、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2、工会基层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工会基层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层工会主要日常工作。为有利于统一推进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为了解决工会组建困难的问题,《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组织机构设置的条件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工会基层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才能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既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总之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工会基层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开展活动。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会的建立,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

    3、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基层委员会基本任务第六项进行了修改。强调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协助用人单位把工资工作做好,监督国家的工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工会必须高度关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监督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企业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工会要积极参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协助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特别是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增写了“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意在与修改后的《工会法》一致起来。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的调查,是工会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以追究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者的责任,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建立基层工会的基本程序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组建基层工会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有关方面的干部和职工组成一个精干的筹备组,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开始筹备工作;

    2出关于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3)由筹备组负责,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作用,发展会员;

    4发展新会员,进行老会员登记;

    5做好组织建设工作,在多数职工入会的基础上,组织会员酝酿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6)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民主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7)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8)选举结果经上级工会批准后,宣布工会组织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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