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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干部


     
    2007年11月29日11时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廖代洪 

    工会干部

     

    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努力实现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是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干部工作方针。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要求我们工会干部要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崇高目标,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良好的品德和高尚的情操,要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以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专业知识。

    实现干部工作“四化”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细致的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们工会干部队伍正朝着“四化”的方向健康发展。但是应当承认,工会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任务仍然很重。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着把那些年老体弱、即将退休的干部安置到工会工作的现象;一大批工会干部,特别是新任工会工作的干部的专业化培训还未跟上;具有较高工会工作水平、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的干部队伍还没有很好形成。为此,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干部的“四化”,以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工会工作面临如此繁重的任务,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是无法胜任的。各级工会必须切实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其整体素质。

    要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政治敏感性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要提高工会干部的业务素质,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法律、管理及工会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指示精神,配齐配强“一把手”,优化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实现其优势互补和专业配套。要坚持以岗位培训为重点,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勇于改革创新、注重理性思考、讲求培训质量、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和分级规划与培训等原则,搞好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要加强工会干部的作风建设,努力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机关化、行政化倾向。要怀着深厚的感情,深入基层和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中去,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真心实意地为他们说话办事。要加强对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搞好勤政廉政建设。考核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要坚持以职工群众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为最高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2、建立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及落实待遇

    工会的一切工作离不开工会干部。工会的大量工作是通过工会干部的辛勤劳动来完成的。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的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样就使得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基层工会干部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再续签合同等等。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干部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法律有必要保护好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履行好职责保驾护航。因此,《中国工会章程》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修改后的《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对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及落实待遇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工会工作者从事工会活动的时间给予了相应的保障。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兼职工会工作者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其既为兼职工会工作者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限定了一定数量的时间,也保证了兼职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时间而受到影响。

    二是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任职保障。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各类企业中都一定程度地存在,已成为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这些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及任职权益。

    三是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法律保障。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就任意撤换工会主席,或是罢免工会主席。对此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针对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一规定,就从法律上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完成任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的开支渠道,也明确了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

    五是县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工会法》规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3、妨碍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促使工会干部大胆履行维护职责,《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对工会干部做出了保护性规定:( 1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2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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