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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07年11月29日11时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廖代洪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1、成立经审委组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经审委组织的产生

    经审委组织应在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经审委委员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要同时推荐、同时酝酿、同时选举、同时批准公布,不能在工会委员会上选举,也不能由工会委员会委派或聘任。

    经审委主任、副主任,由经审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不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可设立一名经费审查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1)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2)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4)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7人,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提出,其委员由基层工会提出。

    3、经审委开展审查监督工作的依据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4、经审委的职责

    (1)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2)监督同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以及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规章制度;
      (3)审查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督促同级工会定期公布账目。

    5、经审委的主要权利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
      (2)经费审查委员会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3)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账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4)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6、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关系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纪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审委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7、基层工会经审委组织和成员的规定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至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
      8、基层工会经审委审查监督的主要事项
      (1)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定;
      (2)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3)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4)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5)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6)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7)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就是通过对同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与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规章制度。从而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得到更合理、有效的使用,使工会的企事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工会法》、《会计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经费审查工作。
           二、 协助工会宣传国家财经政策和上级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确保工会经费收、管、用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
           三、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制度、定期检查工会资产,使工会及所属分会固定资产做到账、款、物三一致。
           四、督促工会(含分会)定期公布账目,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分会年终会议)报告收支情况,听取会员对收支情况的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检查与监督。
          五、审核工会会计报表,协助工会搞好财务管理坚决同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六、审核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重大问题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裁决。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管好工会财产;

      2.监督工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和法律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工会经费;

      3.审查工会预算、决算和编制是否正确合理,执行是否认真;

      4.督促、检查工会按规定报告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5.做好调查研究,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6.宣传、督促、检查工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及上级工会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7.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权利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有权列席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开的;

      2.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工会委员会与财务有关的会议;

      3.有权将工会财务工作中的问题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

      4.对工会委员会在财务问题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保留自自己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反

    映;

      5.有权向工会委员会调阅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文件、报告等资料;

      6.在经费审查过程中,遇到不接受审查或故意设置障碍时,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建

    议工会委员会作适当处理;

      7.对工会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缺,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帐目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企业、事业的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四条 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设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工会,不是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该工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有权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或经指定人员参加各该基层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 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 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己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 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 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 对基层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 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 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 审查前,应当通知基层工会或被审查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三) 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 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同本单位行政财务、劳资、内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人员(含积极分子)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的规格,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执行本条例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零年二月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1990年11月15日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享有哪些权利?

    答: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被审查部门或单位调阅各种账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经费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对触犯刑律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过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并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同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及时审查,对重大项目和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同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健全工会经费监督制约机制,特做出如下规定:

    1、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是工会依法治会,贯彻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客观要求。

    2、经审会对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3、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健全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及追加专项预算方案需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5、院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⑴ 要求基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⑵ 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⑶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⑷ 对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6、院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⑴ 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⑵ 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⑶ 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⑷ 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⑸ 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⑹ 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⑺ 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7、定期召开经审会议,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应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8、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9、经审会在进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费责任审计过程中,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主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0、经审会每年审议和学习活动不少于4次。

    11、年末清查本级工会财产,①清点现金,检查银行存款帐目;②盘点财产、物品。

    12、每年对在京4个医院、10个研究所等进行工会财务大检查。以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考核标准,进行年终考评、对考评结果进行奖优罚劣。

        13、重点抓好基层经审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经审会职能作用。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务,依据工会章程和经审会组织通则的规定为:
      1、审查同级工会组织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审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方针、制度。
      2、督促同级工会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发扬财务民主。
      3、检查同级工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4、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同铺张浪费和分钱分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产现象进行斗争;对模范执行财经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建议给予表扬、奖励。
      5、深入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积极参与支持财务改革,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6、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7、参与政府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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