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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经费


     
    2007年11月29日11时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廖代洪 

    工会经费

     1、工会经费的来源

    按照新《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

    会员交纳的会费;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事业收入;行政的补助,其他收入,基层工会不仅有必要的满足活动需要的经费,而且由于是永久性组织,为开展活动要添置必要的设备,所以大多数基层工会还拥有一定的动产和不动产。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向工会拨缴经费的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我国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在拨缴工会经费时,“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下列各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工因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以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期间按计时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 )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3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使用管理及保护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确定的原则是:基层工会留大头,下级工会留成比例大,上级工会留成比例小。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由基层工会留用,不进行分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各级的分成比例是:基层工会不少于60%;省、市、县三级工会不超过35%,各分配多少由省级总工会决定;全国总工会5%。

    中国工会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是指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的财务方针、政策、制度和纪律,并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对全国各级工会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工会财务管理分为四级,即全国总工会为一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省、市、自治区总工会为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县(市)总工会和直辖市属区、县工会为三级经费管理单位;基层工会和公司、总厂、矿区工会为四级经费管理单位。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会计法》的规定,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国工会会计制度。其具体内容有工会预算制度、工会决算制度和工会经费民主管理制度。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工会章程》所作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增写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所谓“统一领导”,即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谓“分级负责”,即经审会对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保护工会财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活动的前提。“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规定,明确了工会财产、经费所有权,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有利于工会组织在依法享有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工会资产所有权以或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遭到侵占、挪用、任意调拨而不能行使其权能时,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的规定,也为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治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建立健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登记或手续,遇到随意改变工会所属企事业隶属关系的情况,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这一规定,规范了工会组织变动时工会财产、经费的处置,排除了工会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在工会组织变动中对工会财产的处置,排除了工会以外因素对工会财产的侵害,避免工会财产、经费的流失,进一步保护了工会组织的财产。这一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应严格履行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对工会财产、经费进行审计的程序;二是工会财产、经费审计后的两种处置情况,即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4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另外,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做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需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开支的费用外,其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费、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县以上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为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费用,诸如工会办公设施和职工活动阵地建设、县级以上工会干部的住房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费用,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应挤占工会经费。

    5、用人单位拒缴工会经费怎么办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法》上的督促程序,为工会经费的收缴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司法保护。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处理督促程序的案件,不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开庭审理。督促程序也不同于特别程序,依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所以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具有执行性。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具有执行性。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极工会根据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支付令申请合法,即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该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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