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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免和补选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


     
    2007年11月29日11时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廖代洪 

    罢免和补选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

    如果基层工会主席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出现严复失职或滋生腐败的现象等;经民主测评,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考察后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职务时,可以通过召开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但必须要经过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如用人单位的党政领导未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讨论、表决而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则是一种无效的违法行为。

    基层工会主席因故空缺,应该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补选时要根据本单位工会组织实行的选举方式区别对待。如果实行的是工会主席直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办法,那么补选也应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进行;如果原来实行的是工会主席由工会委员选举(或推举)产生的办法,那么补选也应由工会委员会进行,以便做到补选与正式选举的方式、民主程序大体相适应。要补选的工会领导人一般也都要经过事先的考核、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可以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的办法。补选结果的审批,应按正式选举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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