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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的会徽
1、中国工会的会徽
中华全国总工会建立以来,没有会徽。中国工会第12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增写了“会徽”一章,就中国工会会徽作了规定。该《章程》规定的中国工会的会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广大会员群众的建议和要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设计图案,最后由专家评定和艺术加工产生的。
2、中国工会会徽的造型和寓意
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九条对中国工会会徽的造型和寓意作了规定:“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二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八章第四十条在“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后面增写了“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意在对中国工会会徽的造型作出更加明确、清晰的解释。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条还规定:“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1993年11月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厅办字(1993)54号)中为中国工会会徽的制作标准作出规定:
(1)中国工会会徽为圆形,红色底,选用“中”、“工”两字组成的金色主题图案。佩戴徽章的规格为:直径20毫米,金色“中”、“工”图案的线条宽度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图形规格为准。
(2)为了保持会徽的严肃性,作为徽章佩戴的中国工会会徽由全国总工会指定定点厂家统一制作。各级工会组织所需会徽请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秘书处联系。对某些厂家擅自以全国总工会名义自行制作者,各级工会发现后应及时予以制止。
(3)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场地悬挂的会徽以及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会徽标志,可根据佩戴徽章的比例放大,颜色仍按本通知的第一条执行。
3、中国工会会徽的使用范围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一条对中国工会会徽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