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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工会宜宾县工作委员会
工作暂行办法
宜县教工〔1997〕3号
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会组织领导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能职责,做好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市教工委、县总工会《工会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教育工会的工作特点及实际,指定本工作暂行办法。
一、中国教育工会宜宾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教工委)是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的,是全县教育工会的领导机构,在市教工委、县教育局党委和县总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县教工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系党组织和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政治团体的作用。
三、县教工委与县教育局是亲密的合作者,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双方共同的目标。教工委支持维护教育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指挥的权威,并积极发挥工会四项社会职能,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劳动竞赛;协助党组织做好职工四项政治工作;配合教育局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建设“四有”教工队伍,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和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主力军的作用。
四、县教工委领导全县教育工会,根据县教育局党委和市教工委、县总工会的工作安排,结合实际,主持部署全县教育工会的工作,对全县各中小学,直属事业单位、教师进修校、成职校、第一幼儿园、金沙小学的工会工作进行指导、服务、检查、督促。
县教工委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协商及帮助解决问题,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充分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正副主任及委员的任命由县总工会会同县教育局党委协商,总工会审批行文。委员由具有区域性、代表性的部分基层工会干部组成。
县教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制。凡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按照分工各自履行职责,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六、各自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委会,由主任召集。临时有重大事情或问题,主任不在,可由副主任召集会议。全委会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1、传达贯彻教育局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及工作指示。
2、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讨论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意见、报告、总结及规章制度等;研究讨论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党政提出的重要建议。
4、研究审批基层工会、教代会换届;讨论协商本届教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增(替)补的人选和下届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和人选。
5、研究讨论会员申诉处理意见和应由规章委员会处理的其他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县教育工会的活动。
6、审议批准教工委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和日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七、教工委根据教育局党委、县总工会、市教工委的规章安排,主动积极独立创造性的开展规章和活动,重大活动及事情必须报请党委和总工会批准,教工委所签发的文件、批复意见、资料、财务报表等报送党委、总工会备案。
八、工会经费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实行专立财务、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各基层工会所收会费主要用于本基层活动及福利。县教工委按时向县总工会上解经费,及时给基层工会下拨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拖欠。教工委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1000元以上支出,应先造预算,集体研究。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经审小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全体工会干部必须振奋精神,勤政、务实、廉洁、谦虚谨慎,刻苦学习,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积极投身改革,大胆创新,把工会工作不断推向新的局面,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